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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斯洛伐克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申请护照的办理须知
2017-10-31 23:35

  以下护照办理须知只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有效。对婴儿的国籍认定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如有疑问,可通过中国使领馆网站公布的咨询邮箱和电话进行咨询。

  如您为您新出生的婴儿申请中国护照,须婴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带婴儿同时到场并出具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的同意为婴儿办理护照的书面声明。如父母有一方不能陪同,须提供2个月内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原件(在国内办理的须经过公证,在斯洛伐克办理的须经过斯洛伐克有关部门公证,在第三国办理的须经过公证、双认证)同意并委托另一方为婴儿办理护照。婴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均须在为婴儿申请护照所填写的申请表上签字。新生婴儿首次申办护照可不进行网上预约,直接到使馆办理。取证时可委托他人凭取证单代取。

  必须提供的材料如下:

  1、事先为婴儿填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申请表》(有关表格可在使馆网站下载);

  2、按照要求准备照片(请参照使馆网站“普通电子护照人像照片规格要求”有关内容);

  3、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应含婴儿本人及父母双方的身份信息,原件由领事部工作人员查看后退还,复印件由使馆留存);

  4、婴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护照/旅行证原件及带有本人照片那一页的复印件(原件由领事部工作人员查看后退还,复印件由使馆留存);

  5、婴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斯洛伐克合法停留的证明文件(如签证和居留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领事部工作人员查看后退还,复印件由使馆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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