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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指南
2018/04
2017-03-14 17:16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我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一、我馆受理公证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

  (二)申请人在斯洛伐克长期居住。

  二、我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声明书、委托书公证;

  (二)婚姻状况(在斯洛伐克居住期间)、国籍、居留、生存、指纹、姓名公证;

  (三)文书上的印章、签名、日期属实公证;文书的副本、影印件与原文相符公证;

  三、办理公证所需材料及具体要求:

  (一)一般类委托书公证

  1、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

  2、提交公证当事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如系多人委托,请提供所有委托人的上述证件及复印件;

  3、公证当事人有效的斯洛伐克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提交受托人的护照、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提交需公证的委托书文本,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6、提交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寄养委托书公证

  1. 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

  2. 提交被寄养人的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出生证或其他能证明与寄养委托人关系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提交被寄养人父母或监护人的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斯洛伐克有效居留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如寄养人父母或监护人一方为外国公民或不能到场签署委托书,须提供经公证、认证过的同意另一方办理该寄养委托书的授权书;

  4. 提交受托寄养人的护照、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 提交委托书文本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6. 提交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

  1. 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

  2. 提交委托人的中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及斯洛伐克有效居留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 提交受托人的护照、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注: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4. 提交委托书文本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5. 提交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6. 提交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继承国内遗产事务委托书公证

  1. 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

  2. 提交委托人的中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及斯洛伐克有效居留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 提交受托人的护照、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 提交委托书文本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5. 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 如委托办理国内不动产遗产继承,应提交该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7. 提交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一般类声明书公证

  1. 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

  2. 提交声明人的中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及斯洛伐克有效居留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 提交声明书文本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4. 提交与声明内容有关的权利证明材料;

  5. 提交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1. 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

  2. 提交声明人的中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及斯洛伐克有效居留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 提交声明书文本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4. 若当事人系离婚,应提交离婚证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

  5. 若当事人系丧偶,应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6. 提交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1. 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

  2. 提交声明人的中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及斯洛伐克有效居留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 提交声明书文本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4. 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注:继承权可以放弃但不可以转让)。

  5. 放弃国内房产、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应提交相关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复印件;

  6. 放弃国内不动产遗产继承权,应提交该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7. 放弃国内拆迁安置房产补偿份额声明书,应提交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或拆迁许可证、通知原件或复印件。

  8. 提交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结婚公证

  根据国内有关规定,我馆只为在本馆或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人出具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或结婚公证(实体)。具体要求如下:

  1. 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

  2. 提交申请人的中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及斯洛伐克有效居留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如系委托申办,还需提交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3. 提交申请人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 申请结婚公证(实体)的还需提交一张小二寸结婚证照片;

  5. 提交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国籍公证

  国籍公证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公证、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或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证明书。

  [具有中国国籍公证]适用于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入学、就业等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 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

  2. 提交申请人的中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及斯洛伐克有效居留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如系委托申办,还需提交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3. 提交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适用于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应国内或驻在国有关部门要求出具。具体要求如下:

  1. 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

  2. 提交申请人的斯洛伐克有效护照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系委托申办,还需提交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3. 提交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证明书]适用于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应驻在国有关部门要求出具。出具该证明不等于批准当事人退出中国国籍。当事人取得外国国籍后应及时到我馆注销原持中国护照。具体要求如下:

  1. 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

  2. 提交申请人的中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及斯洛伐克有效居留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如系委托申办,还需提交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3. 提交斯洛伐克内务部出具的受理当事人加入斯洛伐克国籍申请的证明材料;

  4. 提交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领事证明书

  领事证明书包括《结婚无妨碍证明》、《结婚不持异议证明》和《结婚具备条件证明》,适用于拟在驻在国与当地公民结婚的中国公民应驻在国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出具。具体要求如下:

  1. 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

  2. 提交申请人的中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及斯洛伐克有效居留许可证或签证原件、复印件;

  3. 提交国内有关部门为申请人出具的无配偶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4. 提交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种类的公证

  1. 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

  2. 提交申请人的中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及斯洛伐克有效居留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 提交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诉讼文书等时,请用黑色水性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待领事官员审核通过后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否则必须重新抄写。

  四、办理方式、办证时间、费用、付款方式及取证须知:

  需本人在公证文书上签字或捺指纹的公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到大使馆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办理公证通常需2个工作日,一般可于受理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取件。加急为受理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取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公证正常收费20欧元,加急加收25欧元。请您持大使馆出具的《取证单》和《付款通知单》到斯洛伐克ČSOB银行现金付款(请勿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取件时需提供上述两张单据及银行出具的付款确认单原件。您也可以委托他人持上述凭单代取。

  五、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馆不予公证:

  1. 公证事项不属于我馆公证业务范围的;

  2.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中国法律或社会公德的;

  3.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违反驻在国法律的;

  4. 申请公证的内容有攻击中国政府、损害我国家利益的;

  5.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6. 公证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7. 公证当事人身份不属实,或无法核定的;

  8. 代理人无代理资格、越权或逾期代理的;

  9. 公证当事人之间就所申请事项有争议的;

  10. 公证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1. 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12. 公证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13. 我馆认为不能公证的其他情况。

  (二)不属于我馆公证业务范围的公证种类

  1. 合同、协议类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2. 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我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3. 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公证。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我馆因不掌握相关证书的真实情况,不予办理公证。

  4. 应由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我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

  六、常见问答

  请点击链接:

  http://cs.mfa.gov.cn/zggmzhw/gz/cjwd_660558/

  注:以上内容由大使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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